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2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3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特别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发生以下三种特定情况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均可由救助基金先行承担。而在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力向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首先,当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时,为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迅速且有效的救治,救助基金将负责垫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抢救费用。
其次,若肇事机动车并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导致无法通过交强险对抢救费用等进行赔付时,救助基金将作为补充方式,承担相关费用的垫付责任。
最后,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由于无法立即确定肇事车辆及事故责任人,因此无法通过交强险途径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在这种情况下,救助基金将承担起先行垫付的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共有财产执行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