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4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31
律师解答:
关于朋友是否因其借用登记资格的行为而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地法院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见解。有观点认为,将身份证或登记资格借给他人用于机动车登记,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不强,因此不宜认定名义车主有过错,进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也有多地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审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若名义车主将身份证或登记资格借予他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在车辆肇事时存在借名登记的情况,则名义车主应被视为有过错,需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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