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44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不座电梯也不能少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944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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