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4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33
律师解答: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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