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8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6
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居民“一户一宅”制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宅基地:
(1)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2)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分户需要建房的;
(4)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避险搬迁调整居住地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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