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0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得尤为复杂。尽管有些人员并未在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在地拥有常住户口,但他们依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三类特殊人员虽然没有户口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但由于他们依然依赖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学习人员。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的人员。
2.服兵役人员。
3.服刑人员。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房屋征收补偿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