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宣传

业主解聘造成物业公司损失该如何处理?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5

若业主决定解雇物业公司并因此给物业公司带来损失,除非业主能够证明这些损失并非其过错所致,否则业主需对损失进行赔偿。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撤离小区时,物业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付撤离费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承担物业公司的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