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6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9
好意同乘属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驾驶人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驾驶人一旦邀请或允许他人搭车,则负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在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的,那么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情谊行为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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