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身损害

高度危险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规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0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9

        存放高度危险物的活动区域应当进行警示,若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人身损害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