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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之一般规定第1164条的学习与解读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2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编具有补偿功能,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害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受的损害;本编具有预防功能,即通过规定侵权人所应负的侵权责任,有效地教育不法行为人;本编具有制裁功能,在知识产权侵权、环境侵权和产品责任中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1164条: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①绝对权的保护也属于本编的调整范围,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②关于相对权的保护,例如债权不适用本编条款;③民事利益的保护:如需适用本编条款则需考虑民事利益是否被一些特别的保护性法规予以保护、侵权人侵犯该民事利益时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与受害者处于紧密关系,以至于行为人无法预见侵害行为的发生、界定受保护利益范围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实践审判中的问题:

       一、与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的关系

      本编属于对侵权责任的专门规定,包括与民事责任交叉重合的部分,另一方面需注意总则编对本编没有规定部分的补充适用规则,例如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紧急救助等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等规定。

       二、本编所保护的权益是民事权益

       本编保护的是私法上的权利或利益,换言之非民事权益的侵害不属于本编调整范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纠纷。

       三、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

       《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符合第16条的情况下,胎儿利益保护应当与自然人利益保护采用一致规则,不可一概适用民事利益的保护模式,也不宜适用母亲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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