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9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4
“跳单”是需要向中介服务者支付报酬的,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最核心的判断依据在于委托方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其他交易机会,从而避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对方达成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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