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0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9
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明文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表明财产只属于其中一方,那么这些财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虽然《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指出,夫妻在婚姻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第1063条进一步细化了五种情况,这些情况下财产应被视作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五种情况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其中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所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确定妻子受赠父母的财产是单独赠与妻子还是赠与他们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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