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5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58
律师解答:
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一方因过错行为,损害了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另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离婚过错赔偿。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终止妊娠的情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重大过错。因为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男方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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