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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5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20

离婚冷静期为30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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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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