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7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获得的共同收入、购置的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的,法院一般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同居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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