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9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5
律师解答: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能否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下一篇:彩礼不还,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