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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那些情形不属于彩礼?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9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6

律师解答: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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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彩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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