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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父母探望权的规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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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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