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下一篇: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