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6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9
法律上“离婚冷静期”是指在递交离婚申请后的30天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权利。若在冷静期结束后,双方仍然决定离婚,那么他们需要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只有完成这一步骤,婚姻登记机关才会颁发离婚证书。如果在这30天内未提出离婚申请,那么原先的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简而言之,现今的夫妻若希望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已无法像过去那样当天前往民政局便能取得离婚证书,而是必须经历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改变主意并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仍决定离婚,他们必须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到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