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3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5
案情简介:李某与甲女于201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于同年6月开始同居,2019初李某与甲女商量订婚,于2月份举行订婚仪式并支付甲女8万8彩礼,同时为其购买3万余元的首饰三金。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遂2020年初李某将甲女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欠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则上,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诉讼案件时,不能仅考虑双方是否进行结婚登记,还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长短、彩礼给付的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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