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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5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7

律师解答:

      股东出资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同时又以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即被打破,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相关法条:

依据2023《公司法》修订版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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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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