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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将借款资金转入负责人个人账户,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12-05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将借款资金转入分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负责人可以代表分公司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又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债权人主张权益时,分公司、总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均应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

若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7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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