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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况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2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4

律师解答: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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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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