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司事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况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2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6

律师解答: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公司事务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