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11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6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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