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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账什么情况下视为有“不正当目的”?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4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6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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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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