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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效力的约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1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9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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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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