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5 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阅读量:19
《民法典》第1077条明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任何一方若有反悔,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要求。待前述30日期满后,接下来的30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的申请;若逾期未申请者,将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规定的提出是因为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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