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8
律师解答:
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公司如果设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未能设立的,由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存在过错的,公司或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欠负的债务,第三人可选择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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