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1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17
律师解答: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下一篇: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